异议人:温州医科大学
被异议人:诸暨市志光眼镜店
异议人温州医科大学对被异议人诸暨市志光眼镜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6期《商标公告》第36589770号“温医大珍视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温医大珍视堂”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异议人温州医科大学(更名前为温州医学院)是我国最早开展眼视光高等教育的学校,是国家重点培育学科——眼科学的学院,具有一定知名度。“温医大”、“温医”是其简称并已与异议人形成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中的“温医大”与异议人的简称“温医大”文字构成相同,且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浙江省,若核准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具有某种关联,进而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589770号“温医大珍视堂”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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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温医大珍视堂”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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