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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隆春 JIN LONG CHU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8-07热度: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陇西县金陇春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子敬
  委托代理人:厦门理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633032号“金隆春 JIN LONG CHU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9832号决定,于2019年01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3月26日至2018年3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所使用的注册商标的个体户工商户经营范围并无生产酒、销售酒的资格。经查询,被申请人曾注册的其他酒类公司,都已经吊销或注销。尽管被申请人申请复审商标,但因为其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没有生产、使用酒的权利,也不能授权他人使用该商标,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合法,不真实,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复审商标符合《商标法》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有权依据实际经营需要注册、变更或注销个体户、公司等经营性质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了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资格为由,推测复审商标未使用毫无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中并没有规定商标的使用必须是注册人使用才是商标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1、被申请人分别与泸州赖族酒业有限公司、奥达辉(厦门)酒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授权书/商标授权协议;
  2、商标使用在商品及包装上的图片;
  3、奥达辉(厦门)酒业有限公司的销售单;
  4、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代订合同书、收据、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展位费发票;
  5、展会现场图片。
  上述证据经证据交换,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授权书未进行备案,被申请人不具备生产以及销售酒类产品的资格。被申请人提供的包装照片不真实,存在后加的可能性。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真实、不合法、无关联,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0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3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烈酒(饮料);白兰地;威士忌;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清酒;烧酒”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4年3月27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商标授权协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奥达辉(厦门)酒业有限公司(被许可人)具备使用复审商标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可以证明奥达辉(厦门)酒业有限公司委托成都世韵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代订2017年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有关事宜,并附有收据、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展位费发票佐证该合同已实际履行。同时结合证据5显示有复审商标的展会图片,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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