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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专利、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发布时间:2019-05-27热度:

本报讯 (记者孙 迪 通讯员蔡健炜北京报道)近日,经地方推荐、网络投票和专家评审等环节,国家知识产权局评选并发布“2018年度专利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及“2018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据悉,“2018年度专利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类型,涵盖高新技术、环保、药品等重点领域以及电商、展会等关键环节,有力展现了我国加强专利保护、充分发挥法律威慑作用、积极营造良好创新与营商环境等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效。“2018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涉及我国对中外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商标行政保护全链条打击、商标行政司法高效顺畅衔接等各个方面,多方位展示了我国在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违法行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有关负责人表示,“2018年度专利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及“2018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专利权、商标权保护,指导推进专利、商标行政保护工作,提升执法办案质量与效率,震慑侵权假冒行为,积极营造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塑造良好营商环境。

2018专利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01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处理“用ω-羧基芳基取代的

二苯脲作为raf激酶抑制剂”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拜耳医药保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0年1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用ω-羧基芳基取代的二苯脲作为raf激酶抑制剂”的发明专利申请,2005年9月2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00802685.8。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官方网站和展会上许诺销售的索拉非尼、甲苯磺酸索拉非尼两种产品,与请求人专利产品的名称及CAS登记号完全一致,且并未获得授权生产。该产品落入涉案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27、28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的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于2018年4月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经审理,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认定涉案产品是化学物质索拉非尼和甲苯磺酸索拉非尼,均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许诺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责令其停止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的索拉非尼、甲苯磺酸索拉非尼,删除许诺销售相关网站信息,销毁印有侵权产品信息的所有宣传资料。

【典型意义】

该案中,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充分运用专业技术辞典作为外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提高了办案效率,充分体现了专业化执法办案的水平。请求人为美国知名制药企业,该案的顺利办结体现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对国内外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一贯做法,有利于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良好的营商环境。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供)

02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查处

上海市某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接到某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移送的举报投诉材料,反映上海市某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涉嫌网络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执法人员经检索调查发现,被投诉人网络宣传展示的专利已因未缴年费而专利权终止。为了进一步了解被投诉人线下专利违法情况,查明案件事实,执法人员赴被投诉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发现,被投诉人轴承产品的三种型号(大号、中号、小号)包装箱上均标注有6个专利号,其中5件专利(专利权人为被投诉人)因未缴年费权利终止,1件为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专利申请人为被投诉人)。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被投诉人在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产品包装上将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标注为专利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综合考虑该案违法行为情节后果、违法行为人主观过错和悔错整改情况,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将涉及失效专利的网络宣传全部删除撤下;2.立即停止无效专利号的标注行为,消除尚未售出的产品包装箱上的专利标识,产品包装箱上的专利标识难以消除的,销毁该产品包装箱;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84460元。被投诉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如期履行。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迄今为止查处假冒专利行为作出的最大力度的行政处罚案件。该案中,执法部门在接收举报投诉材料后,未止步于查处投诉的网络销售假冒专利产品行为,而是转入线下执法检查,从而发现了范围更大、程度更严重的假冒专利行为。该案的依法查处,体现了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打击假冒专利行为的主动作为,发挥了线上线下专利执法保护的协同效应。(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供)

03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信息埋入方法

与信息识别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天津市阿波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波罗公司”)于2010年3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信息埋入方法与信息识别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2014年12月1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010133416.2。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某技术有限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立案后,于2018年9月6日进行了口头审理,后于2018年11月16日进行现场调查,对口审中未确定的事实进行进一步认定,2018年12月11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该案中,被请求人存在两个行为:销售“防伪码”及“产码软件与防伪码数据包”和销售“网屏编码识别笔”。案件审理中,合议组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结合当事人双方的诉辩,确定本案争议焦点是:1.被请求人的行为是否获得了请求人的授权许可;2.被请求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3.被请求人的行为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经审理,合议组认为:1.被请求人无充足的证据证明其行为获得了请求人的授权许可,且在销售“防伪码”及“产码软件与防伪码数据包”时,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名称均为“网屏编码防伪产品”;2.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被请求人通过合法手段从请求人处购买了“网屏编码识别笔”并支付了合理对价,被请求人销售“网屏编码识别笔”的行为属于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3.销售“防伪码”及“产码软件与防伪码数据包”的行为未获得专利权人授权许可,“产码软件”生成防伪码的过程完整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全部特征,因此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故侵犯了阿波罗公司的专利权。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的决定。

【典型意义】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在办理该发明专利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对口审中未明确的事实进行现场检查取证,对被请求人是否获得合法授权进行了准确判断,并对被请求人涉嫌侵犯方法专利权的行为进行依法定性,准确把握权利用尽的情形。该案的处理,体现了专利行政保护主动、便捷、专业的特点。(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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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2018年度专利、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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