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商标撤三答辩可做商标使用证据有哪些材料?
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可以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主要有:
一、广告、宣传资料
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展会印刷品及其他资料、工牌、指示牌和背景牌等处用于指示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使用。
二、产品资料
商标使用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菜单、价目表、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商品/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三、交易文书、文件资料
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服务有联系的交易文书或文件资料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电子商务经营的交易单据或者交易记录、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四、其他证据
商标使用体现在国家机关、检测或鉴定机构及行业组织出具的法律文书、证明文书上。
需要注意的是:
1.上述证据均需要显示规范的商标图样/文字以及使用时间。
2.使用人需要是商标权利人或经权利人授权的人。
3.使用在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
4.使用地点在中国境内,包括在中国境内从事商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或提供的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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