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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三巴胡椒饼St. Paul pepper brea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8-29热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65903号“大三巴胡椒饼St. Paul pepper brea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系列商标之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也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饼”,作为商标使用在“比萨饼”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中含有“大三巴”,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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