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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现惩罚性判赔“最大单”小米胜诉获赔5000万元

发布时间:2020-01-10热度: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一系列举措,要求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确立知识产权严保护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1月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诉中山奔腾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位列其中。此案经过南京中院、江苏高院二审,侵权方中山奔腾公司因恶意侵权明显被惩罚性赔偿,法院日前二审判决全额支持原告索赔5000万元的诉讼请求。据悉,这是江苏高院作出惩罚性赔偿生效判决的“最大单”。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先后成立于2010年3月、2010年8月。2010年4月,小米科技公司申请注册“小米”商标,2011年4月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便携计算机、可视电话、手提电话等,此后还陆续申请注册“ ”“智米”等一系列商标。2010年年底开始,小米手机已获得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2011年手机正式发布当天,其手机搜索量和关注度明显大幅增长,其商标在短时间内迅速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关注度,还先后获得一系列行业内的多项全国性荣誉。

被告中山奔腾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生产、销售压力锅、电磁炉等家用电器,曾于2011年11月申请注册“小米生活”商标,2015年获得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主要包括电炊具、燃气炉、热水器、电压力锅等。2018年,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系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为由,裁定宣告无效。

2016年起,被告在其商品、经营场所、网站、域名、微信公众号等处突出使用“小米生活”标识,大量使用宣传语“小米生活为品质而生”“我们只做生活中的艺术品”、橙白配色等方式进行商业宣传,并在苏宁、京东、淘宝等主流电商平台销售被控侵权商品,销售额高达6118万余元。此外,中山奔腾公司曾提出97项商标注册申请,在多个类别商品上注册多件与原告采用近似的商标。

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侵害了原告“小米”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出赔偿5000万元等诉讼请求。

2019年6月12日,南京中院一审判决认为,原告“小米”商标构成驰名商标,被告中山奔腾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具有明显恶意,情节极为恶劣,所造成的后果亦十分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院判决认为,按照被告获利数额的两倍计算,已超过原告所主张的5000万元赔偿请求。遂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合理开支41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中山奔腾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并且,被告不仅不服,而且直到本案二审期间,仍在持续宣传、销售被控侵权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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