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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2018年度商标侵权十大案例公布

发布时间:2019-05-06热度:

为进一步引导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效震慑商标侵权违法行为,近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18年商标侵权十大案例。

案例一侵犯“永和豆浆”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汤某于2016年1月在长春站北广场地下开设了“永长和豆浆店”,未经“永和豆浆”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其店面牌匾和店内突出使用“永和豆浆”标识,其行为侵犯了“永和豆浆”注册商标专用权,截至案发,违法经营额总计793110元。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汤某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

案例二

制售侵犯奔驰、奥迪、大众、

保时捷注册商标配件

  当事人长春市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从浙江省保康轮毂购进无标识轮毂104个,又从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进“奥迪图形”、“奔驰图形”、“大众图形”和“PORSCHE”轮毂加盖标识各50个。当事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上述商标标识粘贴到购进的无标识的轮毂上,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奥迪图形”、“奔驰图形”、“大众图形”和“PORSCHE”注册商标专用权。截至案发,违法经营额为21320元。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的侵权行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没收侵权轮毂96个;罚款80000元。

案例三销售假冒“海之蓝”、“天之蓝”白酒

  当事人陈某某于2018年3月,从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进标有“海之蓝”和“天之蓝”标识的2个品种白酒共计90瓶,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经“海之蓝”和“天之蓝”注册商标权利人的鉴定,上述白酒为假冒“海之蓝”和“天之蓝”注册商标商品,当事人陈某某不能提供上述白酒的合法来源,其行为侵犯了“海之蓝”和“天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截至案发,违法经营额为26220元。市场监管部门对陈某某的侵权行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没收侵权白酒82瓶;罚款70000元。

案例四销售假冒“清风”纸品

  当事人长春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从一推销人员手中低价购进一批标有“清风”商标的纸品,共计三个品种280件,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经“清风”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纸品为假冒“清风”注册商标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纸品的合法来源,其行为侵犯了“清风”注册商标专用权。截至案发,违法经营额为22670元。市场监管部门对长春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侵权行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没收侵权纸品共计269件;罚款60000元。

案例五

销售假冒“大众”、“奥迪”、“PORSCHE”和“奔驰”汽车配件

  当事人吉林省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从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进“大众图形”、“奥迪图形”、“PORSCHE”和“奔驰图形”标识的汽车配件共计2020个(套),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的鉴定上述汽车配件为假冒“大众图形”、“奥迪图形”、“PORSCHE”和“奔驰图形”注册商标商品,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汽车配件的合法来源,其行为侵犯了“大众图形”、“奥迪图形”、“PORSCHE”和“奔驰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截至案发,违法经营额为17420元。市场监管部门对吉林省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没收侵权假冒汽车配件1890个(套);罚款50000元。

案例六销售假冒“FORD”注册商标汽车配件

  当事人赵某某于2018年6月,在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下,通过网上从广州福达汽车配件商店购进标有“FORD”、“FOMOCO”和“MOTORCRAFT”商标的汽车配件,16个品种,总计461个。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汽车配件属于假冒福特汽车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侵犯了福特汽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截至案发,违法经营额为5375元。市场监管部门对赵某某的侵权行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没收侵权汽车配件382个;罚款40000元。

案例七侵犯“余台”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九台区某某酒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以受贵州省仁怀市金香酒业有限公司委托的名义,开始生产销售“余台”牌茅台镇原浆酒和茅台镇迎宾酒。该白酒的包装盒上标注有“余台”商标、委托方贵州省仁怀市金香酒业有限公司、受委托方九台区龙泉酒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经贵州省仁怀市金香酒业有限公司及吉林常春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授权委托书系伪造,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余台”注册商标专用权。截至案发,违法经营额共计13569元。市场监管部门对九台区某某酒业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没收侵权白酒茅台镇原浆酒347箱零2瓶;罚款30000元。

案例八销售假冒大众图形注册商标汽车配件

  当事人长春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从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进标有大众图形商标多种型号的车灯150个,在某汽贸城进行销售。经大众商标权利人的鉴定上述车灯为假冒大众图形注册商标商品。当事人明知销售的汽车配件是假冒大众注册商标商品,其行为侵犯了大众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截至案发,违法经营额总计为5205元。市场监管部门对长春市某某商贸公司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没收侵权车灯119个;罚款25000元。

案例九侵犯“鲍师傅”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孙某某于2018年2月25日起,在同志街开设一家蛋糕店,在未经“鲍师傅”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当事人擅自使用“鲍师傅糕点”牌匾,并在其加工销售的糕点包装上使用“鲍师傅”标识,其行为侵犯了“鲍师傅”注册商标专用权。截至案发,违法经营额为8136元。市场监管部门对孙某某行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标有“鲍师傅”标识的塑料袋269个、贴纸20张,罚款22000元。

案例十销售假冒“UGG”雪地鞋

  当事人安某某从广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以几十元的低价购进标有“UGG”商标雪地鞋90双,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经“UGG”注册商标权利人的鉴定上述雪地鞋为假冒“UGG”注册商标商品,当事人安某某在应知的情况下,依然销售假冒“UGG”商标的雪地鞋,其行为侵犯了“UGG”注册商标专用权。截至案发,违法经营额为9010元。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安某某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没收侵权雪地鞋76双;罚款10000元。

  新文化报·ZAKER吉林记者 李德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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