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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IPTV回看不侵权,对碰瓷维权说不的深远影响

发布时间:2019-11-28热度:

针对电视回看功能应当如何定性?是属于广播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一直是业界热议的焦点,各IPTV与数字电视运营方也因此“官司缠身”。

今年5月,流媒体网曾先后撰文对IPTV的回看版权官司进行了跟踪报道。

近日又有新进展,杭州互联网法院针对“浙江IPTV”中的“宁夏卫视回看”是否侵犯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芈月传》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作出判决,判定IPTV回看模式不属于典型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据悉,同样向浙江IPTV发起“回看”碰瓷维权的西安佳韵社已于判决发布当日紧急撤诉。

此前,浙江IPTV组织全国知识产权专家召开二期论证会,就“回看”业务模式进行了多轮研讨,并形成知识产权合法性论证报告,为“回看”模式正名提供了全面的法理分析和有力的理论支撑。此次判决对IPTV及数字电视的后续发展意义更为重大,一方面是对国内长期处于扑朔迷离中的回看版权官司提供了可参照案例,对过度维权和恶意维权说“不”,有利于整个产业的良性发展;另一方面则是对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起到了积极的肯定作用,这将有利于IPTV及数字电视接下来进一步朝智能化方向演进,提升大屏视听体验,为用户带来更好更优更丰富的节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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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四方面综合考虑:IPTV回看不侵权细读此次案件的判决书,杭州互联网法院从“IPTV回看”模式涉及的产业政策层面、法律层面、技术层面和利益平衡层面进行了综合考量,说理透彻,论证严密,可以说是一份专业水平极高的判决,充分体现了杭州互联网法院过硬的审判能力,以及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审判理念。

从产业政策来看,法院认为,IPTV是三网融合政策培育出的典型业务形态,业务属性上属于广播电视业务,是重要的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方式。同时,IPTV的用户端和计费管理是集成播控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和管理上必须遵守广播电视的政策法规,由广电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因此,IPTV回看模式实质上是利用电信运营商的通讯网络,以专网方式定向传输广播节目,开展的有线电视业务。其本质上仍然是广播电视业务结合回看技术后全新业务形态,是广播电视在新媒体领域的重要延伸,符合国家的三网融合政策及相关规定。

从法律层面来看,法院认为,“IPTV回看”模式既有时间限制,又有地点选择限定,并不符合严格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的“选定”特点。而“IPTV回看”模式仅限于IPTV专网用户,其播放的信号仅限于相应电视台限定时间内播放的信号,特定用户仅能在限定回放时间内,在特定环境下通过特定入口按需求观看电视节目。“IPTV回看”模式并没有对著作权人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方式、传播范围和传播条件等进行破坏或改变,二者不会构成实质性的替代竞争关系。因此,“IPTV回看”模式不会改变广播组织提供广播的单向性和观众的被动性,在来源、传播途径、受众、获得方式上均区别于典型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从技术层面来看,法院认为,从IPTV提供的服务来讲,电信方属于信号分发方,对信号发出方的版权内容是无法审查的,也无权干涉,广播权有一次利用和二次利用,“IPTV回看”服务通过专网专送提供的信号束实现,同传统的广播权的二次利用之间没有本质区别。

从利益平衡来看,法院认为,在确定“IPTV回看”模式的法律属性时,应该综合考量其传播内容、传播途径、传播特点、用户受众,结合视听服务行业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发展的现状及走势,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充分顾及技术中立与利益平衡的原则,平衡各方利益,作出恰当的评价。基于我国广播电视行业的公共属性,将“IPTV回看”模式从广播电视的产业角度进行调整和规制,与当前的司法政策和司法价值导向相符。这既可惠及广播电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又有利于保护广播权所涉及的公共利益实现,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和大发展,有助于我国广播电视产业公共属性和智能的优化和发挥。

综上,杭州互联网法院综合认定涉案“IPTV回看”模式不属于典型意义上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因此驳回了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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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度看案件带来的深远影响

互联网与新兴技术的发展,使广播电视行业从软件到硬件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随着IPTV产业朝着智能化方向进一步演进,它与过去的传统电视相比已呈现出诸多新特征。而这些新特征,让近几年的IPTV、数字电视所面临的版权官司越来越多,这其中绝大部分官司都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关。

此次杭州互联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对整个IPTV、数字电视等产业而言意义重大,这可以从多个维度来看。

从司法解释层面来看,虽然广播电视的技术模式与传播模式早已进入双向传播,智能互动的时代,但“广播权”的内涵外延并没有进行与之相配套的演进,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权利长期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断扩展挤压,趋于模糊与弱化。随着“电视回看”等新技术、新功能成为IPTV和有线电视的标配功能,客观上需要立法者对广播权进行认真审视及明确定性,也需要广电行业高度重视,积极维权。此次案件的判决,使沉寂已久的“广播权”浮出水面,对推动立法、司法解释,维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合法权利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从公益传播层面来看,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颠覆视听产业,用户对视听体验的要求逐年提升的同时,使用习惯也正在改变。“电视回看”突破了直播频道限时播出,转瞬即逝的局限性,使广播电视机构精心制作的直播流内容得以突破时间限制,实现反复传播,有助于广播电视公共属性与职能的优化与发挥,有助于提升广播电视主流媒体的舆论宣传传播力、影响力,此次案件的判决有利于广电行业更好的传播党的声音,守好宣传主阵地。

从技术发展层面来看,“电视回看”是否合法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底层技术是被宣判“死刑”,还是惠及百姓。全国各省市数字电视、IPTV所提供的直播、回看频道都达百余条,倘若“电视回看”归类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运营方想要悉数获得授权不管是从便捷度抑或是侵权风险上都不具备可操作性,或将导致运营方放弃“电视回看”功能。这不仅宣告该技术的“死刑”,是智能化演进过程中的倒退行为,也将导致这项“惠民工程”被扼杀。此次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判决,有力保证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利用新技术提升宣传服务能力,实现融合发展,对数字电视,IPTV的发展都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身处于三网融合的推进历史大潮中,面对新技术、新应用、新体验,须从权利及利益均衡角度,而非技术标准角度进行判断,才能有助于推动产业向好的方向发展。正如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判决书中所言:“《著作权法》不是保护某一群体的利益,而是要兼顾著作权人、首次录制者和其他录制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对于IPTV运营方而言,这一场胜仗增强了继续服务人民的信心,但这并非是最终的胜利。未来的日子里,不管是广电新媒体、有线电视、数字电视等运营方、播控方,还是通讯运营商等传输方,都须持续提高版权意识,加强内容版权管理。任何一个新变革的出现都将带来新问题,最重要的是在合法合规、各方利益平衡下,为用户提供更新形态的大屏视听体验,以及更丰富的网络视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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