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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牌方面申请注册的“茅铺”商标,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商标构成近似

发布时间:2020-12-02热度: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劲牌方面申请注册的“茅铺”商标,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因与贵州茅台方面持有的“茅”等商标构成近似,遂不予注册。

图片来源:中国商标网

 

根据这份今年8月底作出的行政判决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曾对劲牌方面申请注册的第36782094号“茅铺”商标作出驳回复审决定。

 

但原告劲牌方面认为,诉争商标与第14817143号“茅MOU”商标、第8951419号“茅”商标、第14758358号“茅”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在先生效裁定已认定诉争商标和原告的驰名商标构成近似,依法应予原告所持有。



 

图片来源:中国商标网

 

另据判决书披露,诉争商标申请日期为2019年3月12日,三个引证商标申请日期均处在2010年至2014年之间。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诉争商标由汉字“茅铺”构成。引证商标一由汉字“茅”及字母组合“MOU”组成。引证商标二、三均由汉字“茅”构成。诉争商标与三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比对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应认定为近似商标。诉争商标与三引证商标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其他案件认定的相关情况,并非本案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本案中,鉴于诉争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时,各引证商标已被初步审定公告,故本案应当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查,被诉决定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存在不当。但鉴于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诉决定的这一瑕疵并不影响驳回诉争商标注册申请这一结论的正确性。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被诉决定虽然适用法律存在不当,但决定审查结论正确。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劲牌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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