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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商标被侵权索赔5000万,法院全额支持

发布时间:2020-01-09热度:

小米索赔5000万元,获法院支持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小米科技公司于2010年4月申请注册“小米”商标,2011年4月核准注册。自2010年底开始,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发软件系统宣传、推广和销售小米手机,同时采用一系列销售策略,使得小米手机在发布前即已获得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两家公司及小米手机自2010年以来,先后获得一系列行业内的多项全国性荣誉。

被告中山奔腾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生产、销售压力锅、电磁炉等家用电器,曾于2011年11月申请注册“小米生活”商标,2015年获得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主要包括电炊具、燃气炉、热水器、电压力锅等。该商标于2018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系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为由,裁定宣告无效。2016年起,该公司在其商品、经营场所、网站、域名、微信公众号等处突出使用“小米生活”标识,并大量使用宣传语,在多个主流电商平台销售被控侵权商品,销售额高达6118万余元。此外,中山奔腾公司曾提出97项商标注册申请,其中,在多个类别商品上注册多件与原告“小米”“智米”近似的商标。

为此,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中山奔腾公司等侵害了“小米”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中山奔腾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合理开支41万余元。江苏高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表示,该案是江苏法院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又一生动实践。裁判综合考虑案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获利等因素,全额支持了权利人主张5000万元赔偿额的请求,并全面弥补了权利人的合理费用支出,体现了鲜明的司法导向。

法院对艾文礼受贿一案依法减轻处罚

2005年至2013年,艾文礼利用先后担任中共石家庄市委副书记、河北省承德市市长、中共承德市委书记、河北省石家庄市市长、中共河北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等职务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改制、项目开发、舆情处置、安排工作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2006年至2014年,被告人艾文礼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前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6478.2918万元。2018年6月25日,艾文礼主动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自愿如实供述全部受贿犯罪事实,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在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减轻处罚的建议。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艾文礼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艾文礼于案发前携带赃款赃物主动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真诚认罪、悔罪,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积极主动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据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对艾文礼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艾文礼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以来,首例行为人携带赃款赃物主动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的案件,也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有关通报中,首次使用“提出减轻处罚的建议”的案件。同时,该案也是刑事诉讼法修订增加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程序后,首起适用该程序审理的原省部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综合考虑全案案情以及艾文礼具有法律规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最终决定对艾文礼减轻处罚。

盲人诉银行要求激活信用卡,获二审法院支持

李某是视力残障人士,残疾等级为视力(盲)一级,无法正常阅读和抄录。2018年8月,李某通过电话向某银行申领信用卡,如实告知职业、单位、收入及身份信息等,银行审核后向李某寄送了额度为3000元的信用卡。2018年9月18日,李某到银行营业厅办理信用卡激活手续。银行认为,李某不能按照行业规定要求,抄录相关内容,且无法在电子屏上签字确认,不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用卡开卡、激活的规定,拒绝激活该卡。李某认为,该银行构成了对其基于视力障碍的歧视,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权。后来李某将该银行告上法院,要求判令银行协助激活信用卡,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银行的行为遵循《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非针对特殊群体的歧视,不具有主观过错,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该案中,银行工作人员在受理李某信用卡激活业务申请过程中并无侮辱性、歧视性的言行;李某未证明银行拒绝为其激活信用卡给其造成了实际损失。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信用卡领用合约为格式条款合同,银行要求李某抄录内容及签名确认的目的是为了达成向李某尽到了格式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李某是视力残障人士,银行应采取其它措施向李某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非不考虑李某视力残障的特殊情况,采取简单的方式予以拒绝。为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银行于十日内协助李某激活信用卡。案件判决后,银行协助李某完成激活,李某现已能够顺利使用信用卡。

该案裁判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得到了视力残障群体的高度评价,对于推动健全残障群体普惠金融服务模式、依法保障残障群体平等享受金融服务的权利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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