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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反对无效 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标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9-10-25热度:

据介绍,2009年12月,古井贡酒公司提出了“年份原浆”商标的注册申请。2016年12月,该商标被核准注册使用在酒类商品上。此后,五粮液公司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年份原浆”商标无效。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则认为,“年份原浆”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的规定。五粮液公司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原告五粮液公司诉称:一、诉争商标“年份原浆” 指定使用在酒类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物理状态、贮存时间、质量、生产工艺等特点的情形,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同时,“年份原浆”也并未经过使用具备相应的显著特征。

二、经查询,存在众多仅有“年份”“原浆”“年份原浆”文字的商标均已被驳回成为无效商标,其中包括第三人古井贡酒公司申请注册的一系列“年份原浆”商标,这足以说明“年份”“原浆”这两个常用词语不论是单独使用还是组合使用,在酒类商品上均不具有显著特征。诉争商标应当予以宣告无效。

三、“年份原浆”文字本身会对商品的物理状态、贮存时间、质量、生产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且古井贡酒公司在其申请注册后的行为存在虚假宣传,已构成“欺骗公众”,进而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

四、“年份原浆”目前已被众多酒类企业在商品描述或名称中大量使用,诉争商标的注册将会使其他同行业在使用“年份原浆”这一词汇时受到极大限制,已生产销售的商品也将面临权利纠纷,古井贡酒公司明知这些情况仍然注册诉争商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且诉争商标本身不具有显著性,古井贡酒公司独占“年份原浆”文字作为商标也会扰乱原有公平的酒类行业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则认为,诉争商标经过古井贡酒公司长期的宣传和使用获得了显著识别特征,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问题等特点产生误认,也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裁定予以维持,程序合法,请法院驳回五粮液的起诉。

“年份原浆”注册获法院支持

古井贡酒公司认为,其提交的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关于《年份原浆》一词的说明证据证明,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作为专业性的行业组织,对“原浆”一词的意见明确,强调“原浆”不是酿酒专业术语,也不是“原酒”的概念,更不是白酒等级,仅是一个营销概念的创新,“年份原浆”非国家标准“白酒工业术语”中确定的基本术语及定义。古井贡酒公司提交的白酒行业汇编国家标准对此亦有证明。

此外,根据古井贡酒公司提交的“年份原浆”商标所获荣誉、 “年份原浆”商品销售合同及发票、“年份原浆”商品广告合同及发票、广告照片、“年份原浆”宣传资料、“年份原浆”维权证据等可以证明“年份原浆”通过古井贡酒公司大量广泛销售、宣传和使用,已具备了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获得了商标的显著特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年份原浆” 文字本身无特殊含义,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酒类商品上,单纯用作商标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固有显著性,但是诉争商标经过第三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获得了其作为商标注册用以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特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五粮液公司的诉讼请求。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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