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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九月一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9-09-02热度: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规定》对电子申请的适用范围、提交要求和程序予以明确,将自9月1日起施行。

  商标注册全程电子化是商标便利化改革的重要一环。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围绕企业需求和社会关注,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切实提高网上服务水平。2018年11月27日,集商标电子申请和商标文件电子送达等功能于一体的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全面上线运行。为进一步规范电子申请行为,体现其特别要求,提高电子申请使用率,同时明确行政机关职责,保障商标网上服务系统高效运行,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网上服务系统功能设计,以《商标网上申请暂行规定》为基础,起草制定了《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

  《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此次发布的《规定》共13条,在商标注册申请及后续程序的各个环节进一步明确了商标电子申请的提交要求和程序,厘清电子申请与纸件申请的区别,确保电子申请在商标注册申请及后续程序中的效力,使得《商标法》这一规定在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

  根据《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开通的各类商标电子申请业务都适用本《规定》,且随着系统的不断完善和开发,适用范围也会逐步扩大。

  在注意事项方面,《规定》指出,当事人在提交申请前需签订《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用户使用协议》,进行用户注册,如实填写用户信息。当事人可以自行办理电子申请事宜,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电子形式提交商标申请文件或材料应当遵守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而且,电子申请提交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接受以纸件形式提交的后续材料,但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对应的纸件材料、实物证据等。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规定》的施行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落实“放管服”改革,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又一成果,必将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带来更多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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