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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酒鬼酒陷入商标权纠纷 温和酒业等三公司被判赔10万元

发布时间:2019-05-15热度:

与酒鬼酒陷入商标权纠纷温和酒业等三公司被判赔10万元

“这个案例,我们很无奈。”12日下午,山东温和酒业有限公司(下称“温和酒业”)总经理肖竹青对经济导报记者说道,“但不管如何,(此事)对我们影响不大。”

肖竹青所说的“案例”,是指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酒鬼酒”)与被告温和酒业、山东温和酒业营销有限公司(下称“温和营销公司”)、山东温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温和股份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该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日前已审理终结。温和酒业等三公司被判赔10万元,并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7697961号、第1547865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至于后续会不会采取相关法律行动,公司还需和委托代理律师沟通。”肖竹青表示。

未进行市场推广和销售

酒鬼酒与温和酒业等侵害商标权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酒鬼酒住所地位于湖南省吉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乃钦和郑龙飞。温和酒业住所地位于山东省费县,法定代表人肖竹青,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燕丽和实习律师刘杰。

原告酒鬼酒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第7697961号、第1547865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酒鬼酒称,公司系第7697961号、第1547865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内参”“密级”品牌系酒鬼酒独创,一直以来,酒鬼酒在超高端品牌酒水上使用“内参”“密级”商标,并使用具有独特设计的瓶型。2017年10月,温和营销公司参加山东省糖酒副食品商业协会在临沂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2017年秋季(第78届)山东省糖酒商品交易会。在该糖酒会上,温和营销公司展销了涉案商品,该商品突出使用有“密级”标识,系将“密级”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同时该商品所使用的酒瓶与第15478656号立体商标的整体形状及视觉效果基本相同或近似,构成商标侵权。原告通过公证在被告温和营销公司处购买到了涉案产品。三被告具有关联关系,具有主观恶意,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温和酒业辩称,被告合法使用其注册商标,与原告的“密级”商标具有显著区别,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犯;(2017)莱西证经字第532号公证书中所保全的证据均为样品,打样2件,未进行市场推广,也没有向任何经销商销售;原告请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温和营销公司与被告温和酒业的答辩意见一致。被告温和股份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我们认为,公司没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而且相关产品未进行市场推广和销售,怎么就成了被告呢?”肖竹青说。

对所购物品拍照并封存

庭审过程中,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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