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04454号“KILA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93次 2022-09-13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10954号“馔淮扬ZHUAN HUAI YANG 1949”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6209
108次 2022-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