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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74460号“税企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无明确含义,非直接描述财税服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710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25021号“国妙及图”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