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缴存单位,各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9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2018年度(自然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进行调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项目计算。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从2019年7月开始执行,至2020年6月止。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保定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保定市最低工资标准。依据统计、人社部门发布的相关数据,全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6637元,下限为1650元。
三、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同一单位缴存比例应一致。
四、基数调整工作自2019年7月1日起开始办理,9月底基本结束。需要调整的单位需提供2018年度(自然年度)职工工资表等相关资料。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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