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审查标准: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准的审查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 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 国旗、 国徽、 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 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 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 与表明实施控制、 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但经授权的 除外;
(五)同“红十字” 、 “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 地名具有其 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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