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是什么?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就是商标驳回的官方解释,即通过商标局审核人员审定商标不予登记,做驳回处理。当然驳回分全部驳回和部分驳回。部分驳回指的是该商标分类上部分群组不予登记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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