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宣告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无效宣告申请所需提交材料包括(按顺序摆放装订):
(1)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
(2)评审材料目录;
(3)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正文);
(4)争议初步审定公告页和注册公告页复印件;
(5)商标代理委托书(公司盖章);
(6)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7)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
上述文件均应当提交一式两份。
那么,申请人需要提交哪些证据呢?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及获得的荣誉介绍;
(2)申请人驰名商标证明(之前判决或裁定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记录);
(3)引证商标注册证;
(4)有关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的广告宣传情况、销售情况及商品图片;
(5)被申请人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6)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的比对信息(包括商标标识的比对信息、二者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的比对信息);
(7)被申请人大量抢注商标的注册清单(如果有抢注情况的话)
(8)其他(根据个案不同而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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