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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怦然星动》著作权案终审判决不侵权

发布时间:2019-12-13热度:

原标题:《怦然星动》著作权案终审判决不侵权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蔡心诉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欢瑞公司)、北京首都华融影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融公司)及第三人海宁欣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下称海宁鑫睿公司)、霍尔果斯嘉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下称霍尔果斯嘉行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剧本《逆爱时代》与电影《怦然星动》的表达并未构成实质近似,不构成著作权侵权,驳回原告蔡心上诉,维持原判。

  著作权引发纠纷

  蔡心诉称,其创作完成了剧本《逆爱时代》(又名《星光迷城》)的剧本,并于2013年4月8日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随后,蔡心将创作完成的剧本于2015年3月发送给欢瑞公司,并与欢瑞公司商谈使用其创作完成的剧本合作拍摄电影事宜。欢瑞公司在收到蔡心的剧本后表示愿意合作,在双方商谈相关细节过程中,欢瑞公司告知蔡心暂时不实施该项目。2015年12月3日,蔡心到华融公司处观看电影《怦然星动》,发现该片抄袭了《逆爱时代》的剧本、创意,该影片由欢瑞公司出品,并由华融公司予以公映,海宁鑫睿公司及霍尔果斯嘉行公司拍摄。据此,蔡心以上述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0万余元。

  欢瑞公司辩称,电影《怦然星动》及剧本《逆爱时代》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华融公司辩称公司放映电影《怦然星动》有合法来源,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审认定不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电影《怦然星动》是否对剧本《逆爱时代》构成抄袭;欢瑞公司、华融公司及海宁鑫睿公司、霍尔果斯嘉行公司是否应就涉案侵权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该案查明的事实,欢瑞公司在创作电影《怦然星动》之前,已经接触了蔡心创作的剧本《逆爱时代》。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由于两部作品的创作题材基本一致,两部作品在个别人物的角色描写和人物关系安排方面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在两部作品中,男女主角以及关键人物的性格、人物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人物与情节的对应关系等均存在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由于蔡心关于电影《怦然星动》侵犯其剧本《逆爱时代》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欢瑞公司、华融公司、海宁鑫睿公司、霍尔果斯嘉行公司亦无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综上,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蔡心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欢瑞公司、华融公司公开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0万余元。

  欢瑞公司辩称,一审判决中对于电影《怦然星动》及剧本《逆爱时代》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结论不存在错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从两部作品的整体思想、主题、情感等方面来看,不具有相同或相似性感知及欣赏体验。一审判决在对两部作品进行对比分析时,就两部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事实认定、判断方法及结论是正确的。蔡心并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材料,一审法院依法不准许其出庭符合法律规定,且专家辅助人意见已充分体现在蔡心在一审开庭中所展示的作品内容比对的PPT中。

  华融公司辩称,其放映电影《怦然星动》有合法来源,并未实施侵权行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电影《怦然星动》与剧本《星光迷城》不构成实质相似。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海宁鑫睿公司、霍尔果斯嘉行公司表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故事结构、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具体情节以及场景描写等方面比较,无法证明剧本《逆爱时代》与电影《怦然星动》两作品在表达层面是否构成实质近似,且不足以使读者或观众获得相似的体验或感受。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报记者 郑斯亮 实习记者 赵瑞科)

  (编辑:晏如 实习编辑:窦一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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