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许可实施期间,或可减免专利年费
今天,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三次审议。草案规定,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一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社会公众提出,为鼓励专利权人自愿实行开放许可,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建议增加关于激励措施的规定,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有的意见提出,为保护中国专利权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对现行专利法关于保全措施的规定进行完善,明确对于他人实施的妨碍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实现权利的行为,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对跨区域侵犯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有的意见提出,实践中跨省域的专利侵权案件很多,都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能否做得到,建议研究;
有的意见提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为专利授权确权部门,不宜过多地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具体范围限定在“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即可。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把相关规定修改为: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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