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说明
单一国家
专利申请一般是指传统的通过巴黎公约申请。目前中国的申请人申请多个国家的专利有两种途径:一是传统的巴黎公约途径,二是PCT途径。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申请人若想获得多个国家的专利,应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向多个国家专利局提交申请,并缴纳相应费用。
以下主要介绍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的申请制度
(一)美国专利申请制度
1、介绍
美国专利制度规定,专利申请人必须为发明人,若公司
申请专利,则须在申请专利的同时办理转让,即签署转让合同。
2、美国专利类型
任何发明创造,如果在申请专利日期的一年以前曾经公开发表、公开使用、买断或出卖销售过,则此发明创作属于大众所拥有,不得再申请专利。
申请需要进行实质审查,核准后获颁专利证书同时公告。
其保护年限为申请日起二十年,分别于自授权日起第3.5年、第7.5年、第11.5年缴纳维持费,共缴纳三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发明创作必须具有创新性及具有对产品特殊的装饰或美化作用。
申请需进行实质审查,核准后获颁专利证书并同时公告。
其保护年限为自授权日起十四年,不需缴纳年费。
(3)植物专利
申请植物专利的发明创作必须是经过无性生殖或有性生殖培养,而具有创新性及特殊性的植物。单一植物只能有一项专利。
3、优先权限
(1)发明专利:首次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
(2)外观设计专利:首次申请的申请日起六个月内
4、审查过程
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都实行实质审查制,过程为:申请、新颖性调查、实体审查、补/修正。
发明专利申请在申请日(优先权日)起十八个月届满早期公开。
5、有关申请费用
申请人如符合小实体的标准,包括自然人、小企业及非营利组织,则部分官方费用可予减半优待。一般而言,员工少于500人的企业归类为小企业。
(二)英国专利申请制度
1、介绍
英国是欧盟进出口门户,且英国专利在很多国家和地区生效:香港、新加坡等东南亚及广大华侨市场,以及乌干达、安哥拉、坦桑尼亚等四十三国,一旦英国专利核准,只要前往这些英联邦国家登记,即享有专利权,是国外专利申请中最经济、最实惠、最有效的申请国。
2、英国专利类型
(1)发明专利
①专利权限:自申请日起20年。
②审查程序:
Ⅰ.审查制;
Ⅱ.申请日起6个月内必须提请新颖性调查;
Ⅲ.专利申请案于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8个月届满公开;
Ⅳ.实质审查须于早期公开后6个月内提出请求。
③相关事项:英国发明专利在部分大英国协之国家可得到保护。
(2)外观设计专利
①专利权限:自申请日起25年。
②审查程序:
Ⅰ.注册制;
Ⅱ.相对新颖性。
③专利维持费:自申请日起每5年缴纳一次。
④相关事项:
Ⅰ.英国外观设计专利在部分大英国协之国家可得到保护;
Ⅱ.无法单独使用或纯功能性的造型设计无法取得外观设计专利。
(三)日本专利申请制度
1、介绍
日本是我国第一大的出口国,贸易总额最大,所以也优先考虑。日本在很多电子通信技术方面世界领先,有的产品和我国的厂商有竞争关系,是国际市场上的劲敌,所以他们在中国专利布网比较积极。
2、日本专利类型
(1)特许(发明专利)
①专利期限:字申请日起20年。
②优先权主张:
Ⅰ.他国首次申请案之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出要主张优先权之申请案;
Ⅱ.申请时即需主张,优先权证明可于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补呈;
Ⅲ.日本国内优先权于前案申请日起12个月内主张,且前案须放弃。
③审查程序:
Ⅰ.审查制;
Ⅱ.专利申请案于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8个月届满公开;
Ⅲ.申请日(优先权日)起3年内需请求实质审查。
④专利维持费:授权时缴第1-3年年费,授权注册日起第4年前开始逐年缴年费。
⑤保护期限:保护期限为20年 ;在一定条件下,有关化学和医药领域的发明可以申请延长5年。保护期从申请日算起。
(2)实用新案(实用新型)
①专利期限:自申请日起10年。
②优先权主张:
Ⅰ.他国首次申请案之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出要主张优先权之申请案;
Ⅱ.申请时即需主张,优先权证明可于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补呈。
③审查程序:登记制。
④专利维持费:授权时缴第1-3年年费,授权注册日起第4年前开始逐年缴年费。
⑤相关事项:实用新型主张权利时须有专利局的技术评价书(类似于我国的专利性评价报告)。
⑥保护期限:保护期限为6年(2005年4月1日起更改为10年),从申请日算起。
(3)意匠(外观设计专利)
①专利期限:自注册日起15年内。
②优先权主张:
Ⅰ.他国首次申请案之申请日起6个月内提出要主张优先权之申请案;
Ⅱ.申请时即需主张,优先权证明可于3个月内补呈。
③审查程序:审查制。
④专利维持费:授权时缴第1年年费,授权注册日起第2年前开始逐年缴年费。
⑤保护期限:保护期限为15年,从授权日算起。
3、特别说明:
(1)授权后设置的订正程序,申请人可以在授权后主动申请对申请文件进行订正(即使未发生无效请求),这一点与我国不同。通过上述程序,专利权人可以提高所持有专利的稳定性。
(2)实用新型制度,与中国专利制度的另一个明显区别是,在日本,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且在某一时段,发明和实用新型间可以互换,这一程序让申请人即可在申请前选择保护类型,也可在申请后选择或改变保护类型,为申请人提供了灵活的保护手段。
作为发明与实用新型间转换的例子,如果有关产品结构的发明申请在实质审查时以创造性的理由被驳回时,那么申请人可在收到驳回通知日起30天内提出将发明申请向实用新型的变更,由于实用新型的创造性高度没有发明那么高,所以往往可将满足不了创造性要求的发明申请通过使用新型来加以保护。
如果申请人觉得实用新型申请的保护期太短,那么可在自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向发明申请的变更,如果实在实用新型授权前提出,那么原实用新型申请被视为撤回;如果是在实用新型授权后提出,那么原实用新型专利被视为放弃。当然,提出变更后的申请能否获得权利还需通过实质性审查才能确认,申请人必须对自己的原实用新型申请的专利性具有足够的信心,才有必要将实用新型向发明的变更。
(3)提实审请求的主体,中国只限于申请人,日本则是任何人都可以,如果是申请人以外的人提出实审请求,请求的费用由请求人负担。
实审请求的期限是3年。
设置非申请人可提实审的程序与日本原来提实审请求的时间长不无关系。那些迟迟不进行审查的专利申请对公众而言,为消除侵权危险,利益相关人可对对自己有潜在危险的专利申请提出实审请求,以使其尽快明朗化,这一程序维护了公众利益,可促进产业的技术进步。
(4)对应于延长保护期程序,日本专利法为公众设置了参与监督的程序,即公众可对已被日本特许厅认可的专利权的延长保护提出无效审查的延长保护无效请求。这个程序以及复审和无效程序都在相当于中国专利局的复审委员会的“日本特许厅审判部”进行。
(四)韩国专利申请制度
1、韩国专利权持有人可不经审查获得马来西亚和新加坡专利权
韩国专利持有人只需向马来西亚专利局呈示韩国专利授权证书,即可不经审查获得马来西亚专利权,同样,2005年2月根据韩国和新加坡纸件最新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如果一件专利申请分别向KIPO和IPOS(新加坡知识产权局)提出,在韩国获得专利权者均可不经IPOS审查而直接获得其授予的新加坡专利权。
自由贸易协定允许韩国对来自新加坡的PCT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由于新加坡是东南亚国家联盟的主要国家之一,该协定还将有助于韩国专利持有人不经审查获得其他东南亚国家的专利权。
2、韩国专利审批流程
专利申请人提出申请,首先进入形式审查,通过后自申请日起18个月届满或根据申请人要求18个月内进行公开;
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5年内,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3年内,根据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审查请求进行实质审查,通过审查则授予专利权,申请人须交纳专利授权费。
由此可看出,韩国专利制度的特点为:先申请制、出版公开文献、提出是真请求、授权后异议制。
3、韩国外观设计的保护体系
目前,韩国外观设计保护体系正处于从实质审查制(SES)向非实质审查制(NSES)过渡阶段。为了满足申请人要求加快外观设计注册流程的请求,韩国国民议会修改了《外观设计条例》。在非实质审查制中,一个申请可以在申请日起2~3个月内得到注册登记,且还可以享受诸如:多项申请等新的申请程序待遇,并且为了使申请人尽早获得专利权,采取先授权后异议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