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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师傅商标之争初见分晓

发布时间:2019-12-19热度:

12月17日记者了解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刚刚作出一项判决:在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鲍师傅Bao Shi Fu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裁定行政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据了解,“鲍师傅”为近年来出现的一种“网红糕点”,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第30类(糕点类)鲍师傅商标的持有人。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则在第32类(饮料类)、第43类(餐饮服务类)持有鲍师傅Bao Shi Fu及图商标。因鲍才胜公司的鲍师傅商标注册在先,产品有了名气,且该公司认为后者的商标与其持有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因此先后两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请求,希望宣告后者持有的上述两件商标无效。
  2018年10月、2019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裁定,宣告北京易尚公司持有的两件鲍师傅Bao Shi Fu及图商标无效。
  北京易尚公司不服裁定,先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两起诉讼。法院就其中一起诉讼于今年3月27日组成合议庭,并通知鲍才胜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11月19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11月28日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汉字鲍师傅、汉语拼音Bao Shi Fu及人物头像构成,其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鲍师傅,而引证商标(指鲍才胜公司持有的鲍师傅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由汉字鲍师傅3个字构成。因此,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另外,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服务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上,在日常生活中两者具有较为密切的关联性。另外,鲍才胜公司的鲍师傅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如果在上述服务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上述服务的提供者亦为上述商品的提供者,或者认为上述服务和商标的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涉案商标无效,符合《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被诉裁定正确。据此,法院驳回了北京易尚公司的诉讼请求。

记者 喻山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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