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11日,茅台公司申请注册“茅台国宴”商标,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国宴”意为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为招待国宾或在重要节日招待各界人士而举行的隆重宴会。“茅台国宴”作为注册商标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易造成不良影响,故决定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茅台公司不服,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茅台国宴”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酒类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原告的相关产品为国宴专用酒,从而对其品质、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对公共利益易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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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北京法院:“茅台国宴”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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