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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宴”商标再被驳,任何产品都不应有“特殊待遇”

发布时间:2019-09-19热度:

继“国酒茅台”商标申请失败之后,茅台申请“茅台国宴”商标又被驳回。近日,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悉,“茅台国宴”商标注册使用在酒类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对其他同业经营者亦有失公平,法院驳回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这起持续三年之久的官司终于尘埃落定。相较于早可料见的判决结果,这几年间原告方在此事上所体现出的执拗,似乎更令人感到意外。事实上,不论是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还是参照过往审理案例,围绕“国宴”商标发起诉讼都没有任何胜诉希望可言。可即便如此,相关企业还是以“不撞南墙不死心”的姿态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尽管就商标注册起诉“商评委”是企业法定权利,可是这种毫无胜算的官司明显有违理性,其背后到底是什么原因?

事实上,对于“国”字商标,任何企业都不应该心存侥幸才是。公开资料显示,带有“国酒”的申请注册商标有198个、“国宴”108个,其中相当部分为酒类产品。此类商标的状态显示不是“等待实质审查”就是“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等,该商标已失效”……很显然,对待“国”字商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自始至终保持了审查的一致性、公平性,完全做到了一视同仁。知识产权法院力挺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所做的行政决定,是必然之事。

“国”字商标“此路不通”,早就是确定事项,从立法表述、行政审核、司法判决等各个维度,都给出了明确的结论。对此,有关企业完全心知肚明,继续“胡搅蛮缠”,终究是徒劳罢了。总是想获得“国”字号商标,总是想借势“国家信誉”为产品品质站台,从本质上说,这就是一种回避竞争、谋求“特殊待遇”的逻辑。一段时期、特定场合内的消费选择、商品评价是一回事,而用“商标”的形式将之固定化,则是另一回事了。

所谓“国宴”商标,不可避免带有“信用背书”“品质荐证”的效果,这不是暗示而是赤裸裸的明示了。诚如法院所认定的,此类商标会给消费者造成误认,并且也会影响行业内的公平竞争。意料之中的判决结果,掐灭了有关企业的最后一丝侥幸。商标审查,始终是中立的、超脱的,“商标”理应排除关于产品品质的一切价值评价。一个显而易见的道理是,产品质量本身始终是变动不居的,而“商标”则具有长期性、连续性的特点。想获得一个“国”字号商标而自我镀金、一劳永逸,这实在是打错了算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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