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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申请“国宴”商标又被驳回 被指带有欺骗性

发布时间:2019-09-11热度:

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有关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已整合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茅台国宴”商标不予注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据判决书,“茅台国宴”商标未予注册的理由是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据判决书,该案中,诉争商标为中文“茅台国宴”,其中“国宴”含义为国家元首或首脑招待国宾或在重要节日招待各界人士而举行的隆重宴会。原告提交的证据虽然可以证明茅台酒曾多次作为国宴用酒,具有较高知名度,但“茅台国宴”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酒类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原告的相关产品为国宴专用酒,从而对其品质、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将包含“国宴”的诉争商标注册在酒类商品上并享有专有使用权,对其他同业经营者有失公平,对公共利益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见习记者 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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