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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月亮公司申请“月亮节”商标注册遭驳回!

发布时间:2019-08-29热度:

自2013年8月启动首届“蓝月亮节”以来,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蓝月亮)已将其作为一年一度的大型盛会。然而,蓝月亮欲在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上申请“月亮节”商标注册,却被认为带有欺骗性而遭驳回。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蓝月亮的诉讼请求,认定第20641569号“月亮节”注册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注册使用在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指定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功能、用途等产生错误认识,构成我国商标法所指“带有欺骗性”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情形。
 
据了解,诉争商标注册由蓝月亮于2016年7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表演(演出)、娱乐服务等第41类服务上。经审查,商标局作出商标注册驳回通知,以诉争商标的标志中含有文字“节”,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据此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蓝月亮不服商标局所作驳回决定,于2017年5月19日向商标注册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同年12月21日,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蓝月亮不服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据此,法院于今年4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蓝月亮的诉讼请求。蓝月亮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带有欺骗性”是指注册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等掩盖了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或产地等方面的真实情况,使得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认识。诉争商标注册由汉字“月亮节”构成,包含“节”字,容易使人联想到与月亮有关的传统节日,如中秋节、元宵节等。诉争商标如果注册使用在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指定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功能、用途等产生错误认识,构成我国商标法所指“带有欺骗性”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情形。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8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蓝月亮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作者:王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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