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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侵犯发明专利权 光峰科技涉诉 涉诉金额4843万元

发布时间:2019-07-30热度:

原标题:因侵犯发明专利权 光峰科技涉诉 涉诉金额4843万元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暂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一 涉案的金额:合计人民币 4,843.6029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若败诉,公司将不能制造、销售规格型号为 AL-LX410UST 的这款产品,并按法院判决执行赔偿。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9 日收到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关于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公司、深圳市福田区索普尼投影视频系统商行的三份《民事起诉状》(粤 73 知民初 662 号、663 号、664 号)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三份《民事裁定书》(粤 73 知民初662 号、663 号、664 号)等相关材料。截至公告日,该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福田区索普尼投影视频系统商行 2、事实与理由 原告称其系第 ZL201610387831.8 号“荧光剂色轮及其所适用的光源系统”发明专利的权利人,认为被告一和被告二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光峰极光投影机(规格型号:AL-LX410UST)”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上述发明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号为 ZL201610387831.8“荧光剂色轮及其所适用的光源系统”发明专利的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号为 ZL201610387831.8“荧光剂色轮及其所适用的光源系统”发明专利的侵权产品的销售、许诺销售行为; (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1600 万元,维权的合理支出人民币 145343 元; (4)判令二被告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以及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5)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裁定情况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定书(粤 73 知民初 662 号)裁定查封、冻 结公司存款人民币 1000 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福田区索普尼投影视频系统商行 2、事实与理由 原告称其系第 ZL2013100174478.0 号“光学系统”发明专利的权利人,认为被告一和被告二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光峰极光投影机(规格型号:AL-LX410UST)”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上述发明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号为 ZL201310017478.0“光学系统”发明专利的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号为 ZL201310017478.0“光学系统”发明专利的侵权产品的销售、许诺销售等侵权行为; (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1600 万元,维权的合理支出人民币 145343 元; (4)判令二被告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以及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5)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裁定情况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定书(粤 73 知民初 663 号)裁定查封、冻 结公司存款人民币 1000 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三)粤 73 知民初 664 号案 原告: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福田区索普尼投影视频系统商行 2、事实与理由 原告称其系第 ZL201310625063.1 号“蓝光合成方法及系统”发明专利的权利人,认为被告一和被告二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光峰极光投影机(规格型号:AL-LX410UST)”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上述发明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号为 ZL201310625063.1“蓝光合成方法及系统”发明专利的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号为 ZL201310625063.1“蓝光合成方法及系统”发明专利的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 (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1600 万元,维权的合理支出人民币 145343 元; (4)判令二被告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以及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5)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裁定情况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定书(粤 73 知民初 664 号)裁定查封、冻 结公司存款人民币 1000 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涉及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 经查询,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 44201501100052558070 账户存款中的 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资金收支。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拥有 70 项境内外核心授权专利构建了核心专利体系,公司产品由上述核心专利体系进行保护。经公司分析,公司产品未使用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侵犯该涉案的 3 件专利的可能性低。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本次公告的诉讼涉及公司产品,规格型号为AL-LX410UST,其为公司 40 多款激光商教投影机产品中的其中一种,该型号产品销售额不到公司 2018 年营业收入的 1%。若败诉,公司将不能制造、销售规格型号为 AL-LX410UST 的这款产品,并按法院判决执行赔偿。 除本次公告的诉讼外,公司尚有多起未了结诉讼案件(详见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及时对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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