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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中院:“山东腾讯”构成商标侵权赔偿30万

发布时间:2019-07-10热度:

7月10日 消息:昨日,济南中院微信公众号发文称,腾讯状告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判决结果已出,被告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赔偿 30 万。

济南中院称,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 2003 年 2 月 28 日获准注册“腾讯”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 1962827 号,核定使用服务为第 38 类,范围包括信息传送、电话通讯、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 2004 年 4 月 28 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受让取得第 1962827 号“腾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专用权期限续展至 2023 年 2 月 27 日。

而被告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首页显示有“腾讯传媒”、“腾讯集团”字样,该网站“DM广告”点击进入发现,被告所做的广告设计中使用“腾讯传媒”、“腾讯百事通”字样且突出使用“腾讯”二字。原告认为,被告的此种行为已经侵犯原告的第 1962827 号“腾讯”注册商标专用权;“腾讯”企业字号的使用同样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不仅享有“腾讯”注册商标专有权,同时享有“腾讯”企业字号权。被告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6 日成立,成立时间明显晚于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且原告的涉案“腾讯”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悉。因此,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使用“腾讯”企业字号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将被告公司及其提供的广告设计服务与原告公司发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告使用“腾讯”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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