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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腾讯”商标专用权 一公司被判赔30万元

发布时间:2019-06-14热度:

法制网见习记者王婧 最近,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传媒公司”)因侵犯“腾讯”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判决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腾讯经济损失30万元。

本案中有一处值得注意的地方是,济南中院认为,“腾讯”商标经长期使用,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其相关品牌的广告宣传遍及全国,获得了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的多年的正面评价,达到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悉的程度,构成驰名商标

据了解,山东传媒公司不仅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了“腾讯”字样,在其官网及广告设计服务中还使用“腾讯传媒”“腾讯百事通”等标识,且突出使用“腾讯”二字。

腾讯公司认为,山东传媒公司与其没有任何关联,该公司在明知“腾讯”商标及企业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将“腾讯”作为企业字号,并且在官网及广告设计中使用“腾讯”字样的行为,极易使公众造成误解,使公众误认为带有“腾讯传媒”标识的广告服务是腾讯公司提供,或者该公司与腾讯公司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山东传媒公司明显具有“搭便车”的故意,侵犯了腾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山东传媒公司辩称,公司使用“腾讯传媒”字样并无恶意,且公司经营范围与涉案商标经营范围不属于同一类别,公司在网站和广告设计上使用“腾讯”字样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腾讯”字样,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济南中院审理认为,山东传媒公司在官网及广告设计中使用“腾讯传媒”、“腾讯百事通”等标识的行为,使相关公众在见到标有“腾讯传媒”标识的DM广告时,会对广告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会误认为标有“腾讯传媒”文字标识的服务是腾讯提供的,或者误认为该公司与腾讯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侵犯了腾讯的涉案“腾讯”商标专用权。与此同时,该公司使用“腾讯”企业字号,足以使公众将该公司以及其提供的广告设计服务与腾讯公司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济南中院一审判决山东传媒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腾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腾讯”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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