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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典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被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9-05-08热度: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宁波海关网站发布北仑海关关于长沙典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出口侵犯“LV”商标权的人造革钱包等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关法〔2018〕090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侵权货物(“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的人造革钱包1箱500个、“Apple logo”商标的塑料手机贴1箱1000个、“cK”商标的人造革钱包3箱1500个、“GUCCI”商标的人造革钱包3箱1500个、“HUAWEI及图形”商标的塑料手机贴1箱1000个、“LV”商标的人造革钱包2箱1000个、“Ray.Ban”商标的太阳镜10箱5000件、“SAMSUNG”商标的塑料手机贴1箱1000个、“耐克钩图形”商标的人造革钱包1箱500个),并处罚款人民币19000元。

当事人名称:长沙典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Q5G543U

法定代表人:刘娟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199号湖南环保科技产业园创业中心101号

2018年12月14日,长沙典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密胺碗、塑料手机贴、人造革钱包等货物(报关单号:292120180218911888)。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的人造革钱包1箱500个,价值15000元、“Apple logo”商标的塑料手机贴1箱1000个,价值5000元、“cK”商标的人造革钱包3箱1500个,价值45000元、“GUCCI”商标的人造革钱包3箱1500个,价值45000元、“HUAWEI及图形”商标的塑料手机贴1箱1000个,价值5000元、“LV”商标的人造革钱包2箱1000个,价值30000元、“Ray.Ban”商标的太阳镜10箱5000件,价值25000元、“SAMSUNG”商标的塑料手机贴1箱1000个,价值5000元、“耐克钩图形”商标的人造革钱包1箱500个,价值15000元。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苹果公司(美国)、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ADIDAS三叶草(图形)”、“Apple logo”、“cK”、“GUCCI”、“HUAWEI及图形”、“LV”、“Ray.Ban”、“SAMSUNG”、“耐克钩图形”(海关备案号:T2013-30800、T2015-38938、T2017-56255、T2016-50835、T2014-35264、T2016-45490、T2018-67301、T2016-45159、T2017-53018)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人造革钱包、太阳镜上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ADIDAS三叶草(图形)”、“cK”、“GUCCI”、“LV”、“Ray.Ban”、“耐克钩图形”相同;出口的“Apple logo”、“HUAWEI及图形”、“SAMSUNG” 商标的塑料手机贴,与商标权人注册的“Apple logo”、“HUAWEI及图形”、“SAMSUNG” 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出口报关单证一套、查验记录一份、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侵权货物(“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的人造革钱包1箱500个、“Apple logo”商标的塑料手机贴1箱1000个、“cK”商标的人造革钱包3箱1500个、“GUCCI”商标的人造革钱包3箱1500个、“HUAWEI及图形”商标的塑料手机贴1箱1000个、“LV”商标的人造革钱包2箱1000个、“Ray.Ban”商标的太阳镜10箱5000件、“SAMSUNG”商标的塑料手机贴1箱1000个、“耐克钩图形”商标的人造革钱包1箱500个),并处罚款人民币19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 六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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