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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葫芦娃”做宣传 假冒“始祖鸟” 去年青岛法院审理了这些商标侵权案

发布时间:2019-04-27热度:

大众网青岛·海报新闻4月25日讯记者 滕晓阳 曲顺)4月25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8年青岛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并发布中英文双语《青岛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6—2018)》白皮书和2018年青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据了解,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涵盖发明专利申请、不正当竞争、发明专利侵权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商业秘密侵权和假冒注册商标等案件类型。其中,“‘刷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不服行政处理决定案”是青岛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后审理的首起跨区域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纳米压印设备”发明专利申请权案

  原告青岛天仁微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生产微纳加工设备的民营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为红外物理国家重点实验室客座研究员、山东省人民政府“泰山产业领军人才”。被告王某曾在原告处任技术人员,离职后与其妻张某成立了青岛德微光纳科技有限公司,并以张某和青岛德微光纳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精密对准式纳米压印设备”、“纳米压印设备”、“一种负压式纳米压印设备”三项发明专利。原告认为,被告王某、张某、青岛德微光纳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同意,擅自将原告的研发技术申请发明专利,侵犯了其专利申请权,请求确认上述专利申请权为原告所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了其对涉案技术方案进行研发的初步证据,但被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具备研发能力且对涉案专利申请进行了研发。在被告王某能够接触且参与原告相关产品研发的情况下,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权应当为原告所有,遂判决三项发明专利申请权为原告所有。

  民营企业是知识产权创新的生力军,但在创新成果的保护和运用方面还面临着一些困难,需要制度的“保护伞”和法律的“守护神”。本案中,法院判决将科技成果归还给真正的所有者,让民营企业的创新成果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市场价值,营造了保护创新、激励创新、公平竞争的法治化市场环境。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创业者,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对企业的重要意义,在创业的过程中同时要重视知识产权的研发、保护、运用和管理,建立与之相配套科学规范的规章制度,防范智力成果的泄露和流失,以此建立市场优势地位,增强竞争力。

  “雾森水处理装置”发明专利案

  原告马钟炜系名称“雾森水处理装置”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杭州天腾雾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为该专利的独占被许可人。原告认为被告上海腾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安装在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现场的“七彩飘带喷雾降温系统”侵犯了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499万元。经专利技术特征比对,法院认为被控侵权设备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根据原告提交的侵权人所获利益的初步证据,结合被告的自认,综合认定被告获利区间为100万元至418万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系一起加大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件。法院合理运用证据规则,综合确定被告获利区间,结合专利类型、侵权行为性质、情节、被告主观过错等因素,在获利区间突破法定赔偿100万元上限的情况下,确定赔偿数额200万元,体现了侵权赔偿的市场价值导向,切实保障了权利人获得充分赔偿,增强了权利人的获得感。

  “有波纹元件的钢索”发明专利侵权案

  比利时贝卡尔特公司系“有波纹元件的钢索”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其许可原告江阴贝卡尔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使用该专利,并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该专利的行为主张权利。原告认为被告晓星钢帘线(青岛)有限公司生产的两款切割用钢丝侵犯了该专利,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适于作为弹性体增强件”作为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用途特征,对专利权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其限定范围应以被诉产品是否可以用于限定的用途作为判断标准,本案中原告没有就被诉切割用钢丝适用于何种弹性体增强件举证,且被诉侵权产品仅直径就不符合常见弹性体增强件国家标准的要求,因此,原告未能证明被诉产品能够用作弹性体增强件,被诉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专利保护范围的明确是专利侵权判断的第一步,保护范围如果过小将影响权利人权利的保护,如果过大则会影响社会公众对技术的利用和再创造。本案明确了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用途特征对专利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同时明晰了用途特征的限定程度应以被诉产品是否可以用于该用途作为判断标准,对将用途特征写入权利要求的类似专利的解读和保护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中华老字号“天真”不正当竞争案

  “天真”为原告合法注册的文字商标,曾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山东省著名商标”。被告在“赶集网”、“58同城”网等发布招聘信息,标注有“青岛百年老字号店下属的记录孩子成长记忆的儿童摄影店”、“青岛百年老店天真儿童摄影升级改名后的童颜天真儿童摄影…”,原告认为被告市南区童颜天真儿童摄影旗舰店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同为摄影服务企业,被告在其招聘信息中所作的表述会误导相关公众将其摄影服务与原告的知名服务相混淆,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原告有关联,对原告的商业信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针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不得在宣传广告中使用以任何方式描述与原告有关联关系的宣传语;赔偿经济损失并在本市公开发行报刊刊登消除影响声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天真摄影”是记载着青岛几代人记忆的中华老字号,本案被告在广告宣传中的表述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提供的摄影服务与原告具有特定联系,进而误认为是原告提供的服务。本案的判决及时制止被告的“搭便车”行为,依法维护“中华老字号”的品牌声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了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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