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殿业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7633305号“他的小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6308359号“他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698826号“K小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他的小白”与引证商标一“他酒”、引证商标二“K小白”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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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他的小白”商标驳回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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