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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形下可判断商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发布时间:2019-05-28热度:

提及“DHC蝶翠诗”,经常使用日本化妆品品牌的人并不陌生。围绕着“蝶翠詩”三字,日本株式会社DHC(下称DHC)与广东伊茗药业有限公司(下称广东伊茗公司)展开了一场商标纷争。

近日,双方纠纷有了新的进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判决驳回广东伊茗公司的上诉,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对第6378745号“蝶翠詩”商标(下称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最终得以维持。根据商标局发布的第1632期商标公告显示,争议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宣告无效。

据了解,争议商标由广东伊茗公司于2007年11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商标异议及异议复审程序于2015年8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货物展出、样品散发、户外广告、广告传播等第35类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自2010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6日。

2015年9月24日,DHC针对争议商标向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广东伊茗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非出于使用目的,而是采取了不正当手段批量抢注国际知名品牌,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同时,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使公众将争议商标与DHC相混淆,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综上,DHC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根据DHC在商标评审阶段向原商评委提交的证据显示,除了“蝶翠詩”商标以外,广东伊茗公司还提交了“无比滴”“缇诗娜”“拉夫·劳伦”“兰芝LANEIGE”“RALPH LAUREN”“婵真”“大弗水”等百余件商标注册申请。

广东伊茗公司辩称,该公司系依法成立的诚信企业,争议商标为广东伊茗公司依法在先注册的商标,DHC提出的无效宣告事实和理由不真实,DHC存在恶意无效宣告行为,应予制止。

经审查,原商评委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裁定认为,争议商标本身不存在欺骗性以及使公众对产品的性质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但广东伊茗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中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据此,原商评委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广东伊茗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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