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嘉知产提供石家庄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石家庄公司注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等服务.

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 > 行业资讯 > “新东方”商标侵权案终有果

“新东方”商标侵权案终有果

发布时间:2019-05-10热度:

本报讯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山东高院)就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东方公司)诉济宁运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济宁运河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济宁运河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新东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

新东方公司在第41类服务项目上依法享有第4339746号“POP”、第4215122号“新东方”以及第9631442号“新东方XDF.CN”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认为济宁运河公司未经其许可,自行设立“济宁新东方学校”,侵犯其商标权,新东方公司诉至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济宁中院),请求判令济宁运河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4.3万余元。

济宁运河公司辩称,其与济南新东方学校存在合作办学关系,且以新东方名义招生经过济南新东方学校认可,故不存在侵犯新东方公司商标权的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济宁新东方学校、济宁运河公司在其网站、招生宣传册等多处使用了与新东方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之间有联系。此外,新东方公司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在未获得许可的前提下,意图借助原告的商誉经营,侵权故意明显。济宁中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新东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万元。

新东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高院,请求法院改判,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4万余元,并登报道歉等。

济宁运河公司辩称,2015年其与济南新东方学校合作设立济宁教学中心,该中心仅作为济南新东方学校的招生代理点,所招学生均送往济南新东方学校进行培训,未对新东方公司的商誉造成不良影响,故不构成侵权。

山东高院经审理查明,济宁运河公司虽主张其与济南新东方学校存在合作关系,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济宁运河公司自2013年自行设立“济宁新东方学校”,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并宣称其隶属于新东方公司,且教材编撰及教学管理与新东方分校完全一致,侵权的主观故意明显、时间较长,一审法院判赔数额明显较低。据此,山东高院作出判决,判令济宁运河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新东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郑斯亮)


扫二维码与知产客服沟通

我们在微信上24小时期待你的声音
解答: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知识产权等

更多知识产权问题,大家可以拨打客服热线13011591625咨询。

便捷链接: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工商注册 财税记账 高新资质 项目申报 商标转让 域名转让

本文来源:“新东方”商标侵权案终有果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麦嘉知识产权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 67202956@qq.com 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免费查询商标-麦嘉知产

知识产权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