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商标注册:商标申请人的权利分别有哪些?
商标申请人的权利:使用权
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商标申请人的权利:独占权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商标申请人的权利:许可使用权
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申请人的权利:禁止权
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
商标申请人的权利:设立抵押权
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立抵押。
商标申请人的权利:投资权
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商标申请人的权利:转让权
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商标申请人的权利:继承权
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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