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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2020-02-22热度:

专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哪些?

  一、专利权的取得方式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专利权的取得是依照专利权人的申请取得的,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满足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实质条件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自身必须具备的属性要求,形式条件则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文件和手续等程序方面的要求。此处所讲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仅指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二、专利权的取得的手续
 
  1、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提交的文件
 
  (1)请求书。
 
  请求书是指申请人向专利部门提交的请求授予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以专利权的一种书面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2)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3)说明书摘要。
 
  说明书摘要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进行简要说明的书面文件。
 
  (4)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2、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的文件
 
  (1)请求书。
 
  (2)图片或者照片。提交的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三、专利申请的审查与授权
 
  (一)发明专利的审查与授权
 
  1、初步审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应对该申请在形式上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2、专利申请的修改和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初步审查后,应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补正后,专利局仍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形式要求的,应当予以驳回。
 
  3、公开
 
  (1)自动公开。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2)早期公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4、实质审查
 
  (1)实质审查申请。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2)依职权进行的实质审查。专利局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但应当通知申请人。
 
  5、授权与驳回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将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对于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经过修改后符合条件的,做出授权的决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授权条件的,应当予以驳回。
 
  6、对驳回专利申请的法律救济
 
  (1)专利复审。
 
  (2)诉讼。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审查与授权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授予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四、专利的无效宣告
 
  (一)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授予专利权之条件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二)宣告无效的程序
 
  1、审查并作出决定。
 
  2、将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3、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前置程序)
 
  (三)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
 
  1、具有溯及力。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2、溯及力的例外:
 
  (1)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2)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如果依照上述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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