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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铟海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10-12热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25623号“精铟海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企业字号简称一致,不会使消费者对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虽含有“铟”金属元素,但相关公众具备对一般事物认知与识别能力,不会对服务内容与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商标属性,与申请人产生了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申请注册本案申请商标是出于其企业实际需求。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相关商标信息;2、荣誉证明;3、标准文件;4、销售证明;5、市场宣传;6、其他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精铟海工”构成,该文字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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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精铟海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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