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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SS 直品职业科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25热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32855号“BOSS 直品职业科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1140号、第177096号、国际注册第16类第550975号、第54811791号、第1701001号、第7537975号、第55231252号、第811246号、第39776399号、第54841837号、第48970902号、第18960794号、第48970906号、第47689956号、第475618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四、七、十已被驳回。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同意函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六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十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提交的引证商标三、四、十的所有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同意函》原文与翻译件内容不一致,我局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且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文字构成高度相近,鉴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在双方商标共存极易引起混淆的情形下,即使有共存协议亦不应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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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BOSS 直品职业科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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