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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bycare BLAC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8-31热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749174号“Babycare BLA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92747号“BABYCARE BY COTTONTREE”商标、第48481394号“BABYCARE BY COTTONTRE”商标、第48505096号“BABYCARE BY COTTONTREE”商标、国际注册第863082号“BLACK XS PACO RABANN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与第26010488号“BLACK STEED TRADITION LIFESTY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相近似的“空气芳香剂”商品,仅对其余商品申请复审。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仅就除“空气芳香剂”以外的商品申请复审,故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用棉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用棉签”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化妆用棉签”以外的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用棉签”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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