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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理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5-18热度:

  申请人:成都金牛易理斋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754945号“易理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82493号商标、第5498498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上述引证商标已核准注册并共存,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易理”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中文“易理”、引证商标二“理易”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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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易理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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