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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ON RENON POWER 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5-18热度:

  申请人:嘉瑞能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20566号“RENON RENON POWER 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44139号“RENH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第101030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72933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注册人主体资格已注销,两商标已是无主商标,不应作为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为申请所独创,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37007号“REN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257263号“RENOW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817424号“RENO 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5199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0543349号“瑞客来 RIKELAI 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宣传画、公司LOGO照片、引证商标五及八权利主体状态信息、引证商标二商标流程状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且已过一年,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商标权人主体消亡,并不意味着其注册商标当然无效,故申请人称引证商标五、八注册人已注销,引证商标五、八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商标英文与引证商标一、四、引证商标三英文字母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五至八均为字母“R”的图形化设计且图形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锂蓄电池、稳压电源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核定使用的变压器(电)、计算机、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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