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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016059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5-18热度:

  申请人:广州市大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诚万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16059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65810号“石蜂”商标、第39484772号“石峰农贸SHI FEDNG NONG M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图形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石峰”,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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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第58016059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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