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怡成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27632号“AUT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不是对他人商标的复制摹仿。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13873号、第49859071号、国际注册第1060396号、第16775856号、第21220309号、第21557136号、第22787918号、第29898989号、第45931420号、第53013924号、第5302938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产生混淆情况。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能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十一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有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十一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十一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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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AUT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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