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宏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50832号“宏诚国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误认,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至今未引起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荣誉证书、使用宣传证据、作品登记证书、百度搜索截图、其他商标注册资料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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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宏诚国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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