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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克尔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4-19热度:

  申请人:深圳市汉尔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央诺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67953号“汉克尔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和大力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73241号“汉克顿”商标、第50060018号“汉克顿”商标、第15645319号“汉密尔顿”商标、第21008730号“漢米尔顿”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除申请商标外,申请人还注册了“汉尔顿   ”、“HUNRDUN·汉尔顿”等系列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饮用水过滤器、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饮用水过滤器、空气冷却装置、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汉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商品来源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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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汉克尔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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