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正靖
异议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正靖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38988886号“FUNM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UNM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类“牙膏”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8717028号“FUN”商标,其在第3类“香皂;浴液;洗衣粉;牙膏”等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与该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988886号“FUNM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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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FUNM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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