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百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百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40822786号“PARTYFU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ARTYFU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6类“毛线花边;绳编工艺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717043号“FUN”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6类“服装花边;绣花饰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822786号“PARTYFU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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