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尉晋
异议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尉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38322986号“RUNNING FU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UNNING FUN”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06720号“FUN”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及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322986号“RUNNING FU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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