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清美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飞鲁
异议人上海清美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飞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第38086100号“包香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包香园”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蜂蜜;冰淇淋”。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630879号“包香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饮料;寿司;年糕”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加工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较为相似,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086100号“包香园”商标在“咖啡”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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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包香园”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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